关于建立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健全干部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苏纪办发〔2017〕23号)和《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苏纪办发〔2018〕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中层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掌握和综合评价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遵守党的“六项纪律”情况,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建档对象
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三、建档内容
1.中层干部个人基本信息。
2.中层干部个人奖惩情况,包括校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司法处理等情况。
3.中层干部拒收或上交礼金、礼品、购物卡等情况。
4.信访举报情况,主要包括信访举报反映问题、核查结论、处理纠正情况。
5.接受组织约谈、谈话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情况。
6.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定情况。
7.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核查填写不属实情况。
8.其他应该纳入廉政档案的信息。
四、档案管理和使用
1.对中层干部廉政事项立卷建档,一人一档,动态更新。
2.廉政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负责廉政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全面准确、规范安全。
3.中层干部年度述责述廉报告,应当在考核结束后15日内由个人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4.所有廉政档案涉及的资料、录入信息需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5.廉政档案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查阅中层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必须经学校纪委副书记批准;外借档案必须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并做好借阅登记,出具借条、收条。未经批准的,保管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外借相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廉政档案中的有关信息。
6.中层干部调离、退休的,应将其廉政档案移交人事部门,并入人事档案中进行综合保管。
五、本《通知》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