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学校纪委
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评价和用人导向,根据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推优、表彰奖励等工作要求,现制定征求学校纪委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实施办法。
一、征求意见事项范围
1、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来函征求拟提拔或拟调整(交流)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2、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来函征求学校“两委”委员候选人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3、学校党委组织部征求拟提拔或拟调整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4、地方有关部门、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来函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推荐人选和拟加入民主党派成员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5、学校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部门征求学校党委行政综合表彰、评优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6、学校拟推荐由上级表彰的推荐人选和上级评选的各类人才工程推荐人选党风廉政情况意见;
7、其他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
二、征求意见办理流程
1、学校有关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时,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纪委书面征求,严禁以口头或时间紧等各种理由突击征求意见。涉及干部选拔任用书面函询时,应做到一人一表(征求纪委意见表)。
2、学校纪委接到上级、地方和学校有关部门来函书面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必要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纪委办公室立即对被征求意见的人员就是否有问题线索等查阅有关档案,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函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三、征求意见责任要求
1、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和回复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学校纪委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规范高效。
2、未经征求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相关事项不得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和公示。
3、对学校相关部门应该征求意见而没有征求以及存在问题线索等情况不如实回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执纪监督纪律、执纪审查纪律和工作保密纪律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