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
第五条 讨论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研究审议学校纪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省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工作报告,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和拟定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讨论需向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讨论研究信访举报及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或复杂事项。
第十条听取纪委委员对学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研究纪委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其他需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三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例行召开时间一般为每月上旬,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可向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第十五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以请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等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纪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纪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纪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研究议题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凡召开纪委会,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纪要和相关汇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择要及时填报省纪委履责记实系统。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纪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纪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纪委会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纪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纪委会议题的讨论和表决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外传,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不得泄密,违反者将被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对所有涉密的文件及材料,按照保密文件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按分工组织落实,同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委员如对某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可在纪委会上复议。
第二十八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省纪委和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省纪委和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