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巡察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一条 学校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由组长和巡察员组成。
巡察组组长由在职党员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实行选派制,由学校党委任命,实行一次一任命,一次一授权。巡察员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中选调,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任命。
第二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信念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纪守规,严守秘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给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指派,按照规定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第四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巡察组成员的分工及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五条 组务会由组长主持召开,全体巡察成员参加。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四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七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应当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应按巡察组的要求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应当听取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九条 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巡察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条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对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分类处理。对不属于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商请被巡察二级党组织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由巡察组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巡察组负责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个别谈话应当制作(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十四条 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民主测评结果与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进行走访调研。
对巡察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对反映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案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的问题线索或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本单位甚至学校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被巡察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学校党委汇报。巡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察单位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巡察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巡察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党委行政重点工作要求执行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能公开公正地安排本单位的各项资源,或者领导占用过多资源,群众意见较大;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巡察组组长可以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组长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巡察办留存。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将巡察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察二级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察组应当及时通过巡察办分别移送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的党组织开展。巡察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加强与巡察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察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要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察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近三年曾经在被巡察单位工作过;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和其他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颐指气使;
(五)不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不在被巡察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涉足影响巡察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七)其他应该遵守的纪律。
第三十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