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被问责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在被问责的板子击中后,有的党员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有人不无伤感地说:“被问责后,我感到很惭愧,觉得前途一片黯淡,看不到希望了。”

  那么,党员干部被问责后,是不是就意味着被“贴上标签”“打入冷宫”“永不叙用”了呢?

  当然不是!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第三条问责原则部分新增了三条内容,其中就包括: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第二十二条,《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这些规定的导向和信号是鲜明的:既要强化责任担当,又要注意保护干部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被问责的干部,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问了之”“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过帮助、鼓励和关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重新振作起来,继续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干部一旦被问责,就被彻底“冷冻”起来,这很可能会把想要真诚改过自新的同志推向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泥潭,也容易影响整个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对被问责的干部及时“拉一把”,为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人留下干事创业的舞台,无论对党的事业发展,还是干部本人的进步,都是利大于弊。现实情况也表明,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被问责后,都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理性对待错误,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错误。

  实际工作中就不乏这样的真实案例。2014年,河南省开封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王某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问责。他在背上处分的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在经过组织谈话与回访教育后,他逐渐端正了心态。此后,他努力知错改错、担当作为。2019年6月,因主抓的多项工作在全市连续被评为先进,王某又得到了提拔重用。

  必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在工作中因种种原因犯了错误受到问责的干部,避免出现重惩罚轻关爱、重处理轻管理的倾向,避免出现“一朝被问责,终身入冷宫”的现象,努力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